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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东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群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东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49号原告:合肥东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李艳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友生,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纵晓蕾,该公司员工。被告:谢群,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宏,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东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东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童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