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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影与孙朝军、孙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24-1号原告:李影,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210244619。被告:孙朝军,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伟涛,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影诉被告孙朝军、孙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李影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