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民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袁玲棣与朱建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玲棣,朱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袁玲棣。被申请人朱建新。申请人袁玲棣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建新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无锡中证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袁玲棣、朱建新的赔偿金3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景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侬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