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民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袁玲棣与朱建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玲棣,朱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袁玲棣。被申请人朱建新。申请人袁玲棣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建新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无锡中证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袁玲棣、朱建新的赔偿金3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景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侬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