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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张玉宝,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委托代理人张武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宝、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张武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姻基础薄弱,近年来,双方发生矛盾并日益激化。2015年4月15日,被告曾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撤回起诉,但其行为表明了其真实意思,能看出双方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现原告亦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某辩称,被告确曾起诉要求离婚,后经亲戚朋友劝解后撤诉,此后至现在双方一起生活,同住一个家中,说明感情是可以复合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系综合考虑各自情况后作出的决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虽有矛盾,但并无根本性冲突。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加之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从家庭稳定角度出发,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正视自身不足,遇事加强沟通交流,努力消除隔膜,互谅互让。如此,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审判员  吴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