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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湖南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蒋宗平。被执行人唐浩。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浩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唐浩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浩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