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二辉与王鑫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辉,王鑫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39号原告:王二辉,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王鑫灿,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辉与被告王鑫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