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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平与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邹木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邹木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011号原告刘平,男,1960年7月6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谢日东,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春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邹木长,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赣州市于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平与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邹木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邹木长价值人民币131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邹木长银行存款人民币131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刘平与案外人刘红英共同所有并提供担保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