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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翠霞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翠霞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12号申请人梁翠霞。申请人梁翠霞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梁翠霞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永昌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39277477;金额:20150元;付款人:莫芳梅;收款人:梁翠霞;出票日期:2015年5月31日;付款日期:2015年5月3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梁翠霞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梁翠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