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与余一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余一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刚年。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雄伟,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石路路,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一明,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梅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美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从涉案房屋的出售价格、形式及实行的情况看,本案是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与其职工即余一明之间因单位分房、售房及调房引发的纠纷,其优惠价格为企业职工享有的福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涉案房屋是单位“旧房补贴、换一退一”的住房调整换购方案下,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与余一明之间平等协商售房、调房达成一致后,余一明拒不履行住房调房方案引发的。因此,涉案纠纷本质上属普通房屋买卖关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于1992年颁布实施,针对的是背景是房改福利分房阶段,目前已不具备当时的时代背景条件,加之余一明已于2006年离职,与上述规定的情形不符。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将房屋过户给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按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予受理,该类案件指的是单位与职工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情形下依国家福利政策以及单位内部分房制度引发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本案是余一明与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因换购房屋引发的房地产纠纷,现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确认余一明于2006年左右已从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离职,双方不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据此,本案系因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将其认定为单位内部分房的性质并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15号民事裁定;二、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惠莲审判员 汤 琼审判员 林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周夏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