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9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合肥福亚瑟布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恒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福亚瑟布艺有限责任公司,王恒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10-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福亚瑟布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华翠,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恒国,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合肥福亚瑟布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恒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