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石民初字第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兴福与石高德、徐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福,石高德,徐相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0483号原告徐兴福。委托代理人李霞(特别授权),如皋市下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高德。被告徐相勤。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兴福诉被告石高德、徐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兴福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兴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徐兴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丁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