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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阮河江与张振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河江,张振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777号原告:阮河江,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振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河江与被告张振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河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阮河江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富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