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莱西市鸿利皮具加工厂不服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40号原告莱西市鸿利皮具加工厂,地址莱西市望城街道林泉庄村920号法定代表人刘美香,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本高,该厂工作人员。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莱西市黄海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惟庆,局长。委托代理人童之浩,该局工伤科工作人员。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新起,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岚、林军,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李青臣,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现住,系展晓波之夫。第三人李某甲,女,200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现住址同上,系李青臣、展晓波之女。法定代理人李青臣,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现住址同上。第三人李某乙,女,201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址同上,系李青臣、展晓波之女。法定代理人李青臣,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现住址同上。原告莱西市鸿利皮具加工厂不服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第三人李青臣、李某甲、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西市鸿利皮具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莱西市鸿利皮具加工厂负担。审判长 顾春明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蕾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