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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与浙江星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浙江星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宁波市江北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姜湖路406号5幢2楼。法定代表人:丁继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蓉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星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金丽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星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北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星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4.50元,财产保全费1103元,以上合计2417.50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哲鲁昌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建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俏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