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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二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蚌埠富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欧易、孙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富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欧易,孙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初字第00345号原告:蚌埠富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春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易,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孙小龙(曾用名孙龙),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蚌埠富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易、孙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蒋永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