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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永章职务侵占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章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永章,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莱阳市万第镇西万第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万第镇西万第村212号。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迟景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永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明镜、付元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永章及其辩护人迟景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永章在担任莱阳市万第镇西万第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于2013年2月至6月,采用伪造单据、虚报支出等手段,套取镇政府下拨给本村的村村通网化工程款人民币69224元据为己有。另查明,在中共莱阳市纪委接群众举报被告人徐永章具有经济问题后,于2015年4月23日通知其到镇纪委谈话时,其如实供述了自己侵吞69224元的事实,当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永章的家人代替其退还赃款692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永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言超、王旭腾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中共万第镇委员会、万第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徐永章任职证明及情况说明,中国共产党莱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万第镇西万第村集体收款收据、村集体现金支出单、2012年度账册、2013年度5-10月份账册、2014年度1-4月份账册,莱阳市万第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出具的西万第村短期借款-徐永章明细账;被告人徐永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永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永章系在办案机关接群众举报其具有经济问题后,经传唤到案,并非自动投案,虽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亦构不成自首。鉴于被告人徐永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徐永章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永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文明审 判 员  孙高强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