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河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军杰与屈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杰,屈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河初字第370号原告王军杰,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屈红星,男,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杰与被告屈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由原告王军杰负担。审判员 刘菲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