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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河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军杰与屈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杰,屈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河初字第370号原告王军杰,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屈红星,男,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杰与被告屈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由原告王军杰负担。审判员  刘菲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