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美芳与廖赛兰、余发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芳,廖赛兰,余发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黄美芳,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廖赛兰,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余发俤,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美芳与被执行人廖赛兰、余发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