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熊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熊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684号原告:罗某某,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熊某某,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熊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继东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