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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城郊乡。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五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现金一万元,后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五民初字第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审判员  杜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