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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冯少帅、李斐艳、冯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西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少帅,李斐艳,冯某某,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西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05号申请执行人冯少帅,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西村村民。申请执行人李斐艳,女,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西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西村村民。法定代理人李斐艳,系冯某某母亲。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西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冯建强,系该组组长。冯少帅、李斐艳、冯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西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2014)秦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西村第三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冯少帅、李斐艳、冯某某征地补偿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费1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西村第三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西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322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宝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804号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西村第三村民小组:冯少帅、李斐艳、冯浩语申请执行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我院(2014)秦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3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本案执行费95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四日联系人:严宝珍电话:1590910****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