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948号原告上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平。委托代理人施寅初,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君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