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巧凤与任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凤,任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李巧凤,舟山报社记者。委托代理人梁忠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远,职业不祥。原告李巧凤诉被告任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10日,本案由审判员郑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巧凤的委托代理人梁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协议离婚。婚姻期间,原告为帮助被告归还其婚前个人借款,分别出面向他人借款合计33.5万元,该款全部用于归还被告婚前个人债务。离婚后,经原、被告双方商议并结算,被告任远尚欠原告李巧凤借款人民币23.5万元,双方还约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利息按每月600元计付。2015年5月,原、被告签订协议,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借款事实。嗣后,原告几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一直以没钱归还为由不予还款。综上,被告为清偿婚前个人债务向原告借款不还,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困难。为此,原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3.5万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月600元的利息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协议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曾向多名案外人借款共计33.5万元,款项借得后,原告将其全部出借给被告用于归还被告婚前所负之个人债务。2015年5月,原、被告进行了商议并结算,被告确认其尚欠原告借款23.5万元,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月600元计付利息。借款结算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协议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之需,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主张还款。现原告已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告提出了还款主张,被告应对其尚欠原告的23.5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还款责任,并应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利息600元直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巧凤借款本金23.5万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利息600元直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被告任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预交金额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确定,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涵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