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04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保森与郑国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森,郑国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04529号原告李保森,男,汉族,1949年5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长青街***号。被告郑国斌,男,汉族,1928年9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号。原告李保森诉被告郑国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起诉。在审理中查明,被告郑国斌的妻子已经去世,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妻子及其子女的相关情况。故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保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李保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