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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锡良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锡良,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行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杨锡良。委托代理人张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和风路28号。法定代表人魏多,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锡良诉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杨锡良以重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锡良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锡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杨锡良负担。审 判 长  张学雁审 判 员  马 云代理审判员  卢文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