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党雨与刘民、孙玉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雨,刘民,孙玉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党雨。被告刘民。被告孙玉卓。原告党雨与被告刘民、孙玉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静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雨和被告刘民、孙玉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雨诉称,被告刘民、孙玉卓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我借款650000元,被告刘民于当日为我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民、孙玉卓连带清偿我借款650000元,并自我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刘民辩称,原告党雨所述与事实不符,该笔借款我已全部还清。当时还钱时因原告声称借条在其妻子手中,故原告又给我出具了一张清账条,写明2014年5月1日之前的欠款已全部还清,之前的借条全部作废。被告孙玉卓辩称,2015年5月,原告党雨来我家要账,我才知道党雨与刘民之间借款的事,此前并不知情。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民、孙玉卓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6日协议离婚。被告刘民于2014年1月8日向原告党雨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党雨于2014年5月6日为被告刘民出具清账条一份,书写“刘民以(已)将借党雨的借款在2014年5月1日前全部还清。2014年5月1日前借条全部作废。”上述事实有原告党雨提交的借条一份,被告刘民提交的清账条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和被告刘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于借款发生时产生,于原告为被告刘民出具清账凭条时消灭,原告依据原始债权凭证就同一债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党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15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原告党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