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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白某,女,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杨卓敏,系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唐河县。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杨金菊人民陪审员  刘运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