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白某,女,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杨卓敏,系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唐河县。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杨金菊人民陪审员 刘运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