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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小杨庄村民小组与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小杨庄村民小组,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村民委员会,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47号原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小杨庄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负责人:李厂,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蕾蕾,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王广珍,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思清,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孟凡俊,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原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小杨庄村民小组与被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小杨庄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李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蕾蕾,被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广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曙光、第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凡俊、李思清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祥喜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小杨庄村民小组系被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村民委员会所属十个村民小组之一。因受第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顾桥煤矿采煤影响,导致凤台县顾桥镇张童村土地沉陷,为此,顾桥煤矿与凤台县顾桥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4年9月22日、2014年12月29日签订了2014年午季、秋季未征塌陷地青苗补偿协议,确定顾桥煤矿对凤台县顾桥镇张童村4272.30亩土地按每亩每季900元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2015年1月,经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了青苗补偿费分配方案,小杨庄村民组按423.813亩土地分配青苗补偿费,人均地亩数2.903亩。现原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小杨庄村民小组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认为小杨庄的土地属于原告所有,小杨庄村民组应获青苗补偿费的地亩数为595.10亩,要求被告支付其余土地的青苗补偿费301116.60元,要求第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以后的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原告提交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分村(宗)面积核算表显示,该村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系凤台县顾桥镇张童村,原告如认为对小杨庄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应当由政府进行确权,该纠纷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原告主张的青苗补偿费,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第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顾桥煤矿对于因采煤沉陷导致当地受损的土地采用的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的情况下,以逐年支付青苗补偿费的方式给予补偿,因此,对于属于各承包户承包地的青苗补偿费应当归各承包农户所有,原告与该部分青苗补偿费的分配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未发包给农户的沟塘路坝等集体公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因没有对应的承包户,该部分青苗补偿费应参照土地补偿费的处理办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是否进行分配以及如何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就该部分青苗补偿费如何分配,应当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小杨庄村民小组的起诉。原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社区小杨庄村民小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1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波代理审判员  郑虹人民陪审员  高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