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松执民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周文藻、王聪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周文藻,王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李益群。被执行人周文藻。被执行人王聪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4)丽松商特字第00015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12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6日,本院委托丽水经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松阳县西屏街道玉泉二区3幢8号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64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文藻、王聪红所有的坐落松阳县西屏街道玉泉二区3幢8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