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姚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姚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510号原告江苏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春城镇句茅路边东头山8号。法定代表人陈忠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裔小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姚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桓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永华的起诉。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