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陈某甲,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欧谷山,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女,193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某丙,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某丁,男,194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冯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及清偿相应费用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