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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海彬与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彬,王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374号原告李海彬,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雷,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民,男,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彬与被告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李海彬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