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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杨与张文星、临沂点石矿业有限公司、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张文星,临沂点石矿业有限公司,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35号原告李杨。被告张文星。被告临沂点石矿业有限公司。被告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与被告张文星、临沂点石矿业有限公司、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杨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文星、临沂点石矿业有限公司、王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文星、临沂点石矿业有限公司、王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