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麻太平与刘凯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太平,刘凯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343号原告麻太平。被告刘凯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告麻太平诉被告刘凯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海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世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