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曙光与王志祥、储四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曙光,王志祥,储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390-1号申请执行人:蒋曙光,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岳西县。被执行人:王志祥,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储四平,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储四平银行存款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方诗苗审 判 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