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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白骥与冯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骥,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白骥,女,1965年12月31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冯全,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白骥与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全与申请人白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全每月给付申请人白骥2000.00元至还清时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贾 东审判员 :付连良审判员 :牛辉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凌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