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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尚泌尿生殖医学研究院与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反请求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深圳市德尚泌尿生殖医学研究院。代表人:游国富。委托代理人:钟涛,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随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丽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深圳市德尚泌尿生殖医学研究院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4)D257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德尚泌尿生殖医学研究院以其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深圳市德尚泌尿生殖医学研究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德尚泌尿生殖医学研究院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德尚泌尿生殖医学研究院负担,申请人多预交的人民币20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赵 雪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希(兼)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