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雷献与陈贤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71号原告:杨雷献。委托代理人:余春涯,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贤洋。本院受理原告杨雷献诉被告陈贤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贤洋的户籍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幕乡双垄村十九组30号-1,其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水域天际一期6栋3单元301室,被告陈贤洋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陈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