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关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肖有菊与唐礼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关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肖某某,教师。被告唐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方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2012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约定于2013年3月30日之前还清;2013年10月2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被告每月偿还原告借款500元,直至还清;2015年2月11日,被告第三次向原告借款9000元,出于信任,该9000元借款原告未要求被告写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唐某某及时偿还原告肖某某借款人民币35000元。被告唐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被告唐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元,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3月30日;2013年10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欠条约定被告从2013年11月起每月向原告偿还500元,直至还清。后因被告未履行偿还原告欠款义务,原告便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同时查明,原告对被告未出具欠条人民币9000元的诉讼请求表示放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2张)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唐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6000元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对被告未出具欠条人民币9000元要求被告偿还的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的主张,本院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肖某某欠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元)整。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方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