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永林与铜陵县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林,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418-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吴义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195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