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14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广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1)广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