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谢清荣、罗春莲银行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法定代表人庄小武,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凌平,银行职员。被告谢清荣,男。被告罗春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被告谢清荣、罗春莲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清偿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