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城县悦翔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杰、尹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城县悦翔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杰,尹光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245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该单位理事长。被告:武城县悦翔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于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杰,男,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尹光玉,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城县悦翔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杰、尹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上列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92元,减半收取156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