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波涛与吕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涛,吕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59号原告:张波涛,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吕金东,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阚疃镇吕台村吕台2**户。本院在审理张波涛与吕金东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元由原告张波涛承担。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