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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康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康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康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某某在某某积金管理中心新绛管理部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55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