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洪卫与李明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卫,李明轩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孙洪卫,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生,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李明轩,男,汉族,1990年9月2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赵淑云,女,汉族,1966年4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卫诉被告李明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代理审判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