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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洪卫与李明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卫,李明轩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孙洪卫,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生,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李明轩,男,汉族,1990年9月2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赵淑云,女,汉族,1966年4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卫诉被告李明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代理审判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