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伟、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伟,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兴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76号申请人:徐伟,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夏怀斌。被申请人:宿州市兴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外环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夏怀斌。申请人徐伟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兴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兴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外环南路华康医药东侧办公楼、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L×××××号悦达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兴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外环南路华康医药东侧办公楼(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L×××××号悦达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徐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西区)A-19#楼0105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