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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高福彪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彪,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彪,住所地靖宇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靖宇镇。法定代表人代凤龙。申请执行人高福彪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靖劳人仲调字[2014]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福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福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福彪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福彪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汝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