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砚泽与陈国新、李现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砚泽,陈国新,李现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06号原告张砚泽,农民。被告陈国新,农民。被告李现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砚泽与被告陈国新、李现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砚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砚泽负担。审判员 张雷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