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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智飞与柳生勤、张国涛、张延军、朱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智飞,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国涛,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朱海玉,男,汉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柳生勤,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张延军,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合计2035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国涛在银行的存款20352元予以冻结、提取。二、对被执行人朱海玉在银行的存款20352元予以冻结、提取。三、对被执行人柳生勤及其妻子赵亚琴在银行的存款20352元予以冻结、提取。四、对被执行人张延军在银行的存款20352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自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彦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